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是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是施工单位,看合同就明白了。
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
最终费用肯定是建设单位买单的。只要控制监督好别被买两次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