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开完庭了,在判决前,有通知我说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要重新开庭,可以吗?

2024-10-29 15: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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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证据,因为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上“新的证据”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证据还是逾期提交的证据,这点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而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重新开通的理由的。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证据,因为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上“新的证据”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证据还是逾期提交的证据,这点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而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重新开通的理由的。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回答3:

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回答4:

当然可以了,这是正常的程序,也是法律允许的。

回答5:

提出新的举证就要查实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