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所》设定教育关系模式主要包括,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四部分。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3.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因此,在《教育法》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中,
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的组织。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的个人。
个体:学生
组织: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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