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构成盗窃罪未遂或中止,B构成盗窃罪未遂或中止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AB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针对你的追问,并不是说伸手要拿东西那一刻,对财产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才是实行阶段,这样的理解太狭隘,也不客观。预备应当是踩点、准备工具、事先了解情况等工作,现已到现场伺机下手,就是实行阶段了,只能成立中止或未遂,具体是哪一种,要看没有机会下手的原因是什么来判断。
A:盗窃罪,未遂
B:盗窃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AB在盗窃罪上构成共犯
A,B共同犯盗窃罪,未遂。A是教唆犯。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你对A的行为和B砸车行为的评价是对的。但B是盗窃罪(未遂),不是预备行为。B到C家门口蹲点的行为表明其已经着手。
其他几点说不上来,但是有一点,就是B在C家门前是一直没有机会下手,而不是自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