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是移送纪委还是移送监察部门?能否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所有移送的条件是什么?

2025-01-31 0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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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移送纪委的条件是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移送检察机关的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移送处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从2016年1月1日以后审计并且属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问题的移送不能再使用修订前的《条例》,要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

2、审计机关在对下级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移送时,要视具体情况,对一般性问题可移送县市区纪检部门,对较严重问题要移送地州市纪检部门,对经责审计中被审计对象和重大问题要移送自治区纪检部门查处;

3、如果移送下一级纪检部门,无正当理由没有查处的,可进一步向上一级纪检部门移送;

4、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而条例又没有列明规定的也可根据其他法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不能等审计结束后移送,而要及时移送,如果在撰写审计报告时仍涉及保密,不能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6、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处理,而审计报告又没有反映,也没有纠正和整改,根据需要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或函告被审计单位,要求纠正和整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审计移送处理

参考资料:岳阳政府网-审计机关如何正确运用新《中共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回答2:

都可以直接移送,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移送条件的一般标准是查明的问题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审计只有查的权力,没有直接处理人的权力)。

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审计的本质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 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 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

回答3:

  都可以直接移送。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一、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二、事实上,实践中,由纪委自己决定:
  出于政绩考虑等原因,有些案件,纪委是不想移送的。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有的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处理过,就不必移送检察机关了;有的,被人找了,想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
  当然,客观上也存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回答4:

都可以直接移送。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一、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二、事实上,实践中,由纪委自己决定:

出于政绩考虑等原因,有些案件,纪委是不想移送的。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有的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处理过,就不必移送检察机关了;有的,被人找了,想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

当然,客观上也存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回答5:

都可以直接移送,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移送条件的一般标准是查明的问题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审计只有查的权力,没有直接处理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