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2)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3)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4)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不行,法律之所以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法院不会受理您的单独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派生的,是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里存在两种情况需要探讨: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的行为不但不是犯罪行为,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此没有争议,因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当然不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要视刑事诉讼的阶段而定,如果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部分作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已经终结。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也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他只能向法院民庭提起正式的民事赔偿之诉;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可以就刑事部分做出无罪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做出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因为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就要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做出裁决,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仍然存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了,因为一事不能再诉。
如果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如果过了上诉期,可以申诉。
民事赔偿如果已经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主张过赔偿了,不能再提民事诉讼赔偿了。没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除外,可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支持的也不能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