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作用:第一,三省六部职权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它们之间相互牵制,互相监督,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第二,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各有分工,这就使秦汉以来的宰相权力一分为三;且三省长官品级较低,这便于皇帝控制,防止大权旁落,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第三,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古代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标志着隋唐时期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局限性:中央各部门、各官吏之间互相制约和相对独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中书省秉承皇帝旨意草拟政令,门下省仅有审议、封驳权,没有裁决权,他们都必须绝对听命于皇帝。这虽然能减少中央政令失误和腐败,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隋唐时期的中枢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隋称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三省长官:中书令(隋为内史令)、门下侍中(隋为纳言)、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旧唐书·陆贽传》)。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乱后,由于使职的趋重与普遍化,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总的评价;行政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 加强皇帝对国家的操纵,防止监察部门专权,大幅度降低军事地位,降低分散军权所有者的地位 巩固皇权。三省六部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 尽管皇帝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最高统治者。
唐朝设立的三省六部制,是对南北朝和隋朝的继承与完善,是加强皇权的需要。
三省六部制,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尚书省下设六部)。
三省的设立,使三省制度正式确立,各省长官各有职权,分工明确,对提高行政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省制下,各省长官又相互牵制,中书省可以起草拟诏,但是门下尚书两省都有对诏书的审核和驳回权,不仅可以使诏令更符合实际,更能借此加强皇权,一举两得。但是,这也有一个弊端,就是各省长官的推诿,互相刁难,往往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第一,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权力—分为三,三省长官的品级又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第三,各部职责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效能。
归根到底,三省六部制是统治者为加强和巩固统治而实施的,在当时的社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
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第一,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权力——分为三,三省长官的品级又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在秦汉,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每当皇帝无能,丞相就可能专权。三省六部制的设立,三分相权,有利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加强了皇权;同时扩大了议政人员的名额,收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职责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效能。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