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这种措施对公司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限制关键人员离职的一个手段。这就得看有了义务是否具有相对应的权利呢,比如经济补偿之类的。
2、没看到你的协议内容,一般的普通保密协议是以员工在职为前提的,严格的来讲,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到期办理手续,不受保密协议的约束。
3.、作为保密协议,是否签订了竟业禁止条款,如果有必须得有在劳动局备案,且对离职后竟业禁止期限内有一次性经济补偿。
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签保密协议的。这个协议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劳动法应该不禁止,如果你觉得不合适那就可以不签呗
你可以在网上查阅劳动法,我记得普通的是不应当这样,但我觉得这也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