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2007年10月21日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以下三类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一般指2000元以上)。
对个人 罚款金额 没收 金额 以及没收非法财物 的金额 合计 达到3000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举行听证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