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仅仅是更换了老板,但公司的性质和名称并没有变更,因此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因此而被公司强制性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非你自己与公司协商解除或者你自己提出解除,那么公司是应当支付你双倍的赔偿金,不过计算时有所分段,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就2008年前的是按照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008年之后的是按照每做满一年给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因此,这样公司应该要多补你2008年至2012年8月止共计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也就再多支付你7000元的赔偿金。建议你跟公司继续交涉,否则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处理。
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类似的规定,双倍赔偿金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给予劳动者的赔偿。
你与公司应该是协商解除,或者你自动辞职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的做法合法。
至今还没见到相关法规。现行的相关法律还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有正在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事情,并处于争求意见阶段。
1、你自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怪别人哦
2、如非自愿请拿出证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社保早就规定要交了,你公司一直在违法
4、、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