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挺大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原车主发生经济纠纷,或者第三人对该车进行处置,比如申请强制执行,你是不能对抗的。
但是你们私下里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没有登记过户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发生上述问题,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最高院的以下复函,只要双方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能够证明买方已实际支付了款项并占有使用标的车辆,可以排除因原车主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此复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