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报警没?你父亲伤到头部,应该没戴头盔吧,以我来看,司机在开车门时没有注意观察后方车辆,属违章有责任,你父亲没戴头盔有违行为,有责任。不过综合过错的大小来看,我认为可能会认定司机主要责任,你父亲次要责任。
等伤情稳定后,可申请伤残鉴定,如果是植物人的话,一级伤残。
不管司机当时是不是在办公事,你们起诉时,要求政府赔钱即可,这是有条文明确规定的。
司机一般都是行政单位聘用的,他们之间为劳动关系,司机并不是国家公务人员。
员工在履行工作中致人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由员工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受害人是不具备认定员工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这种能力,所以,本着保护自身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最好起诉由员工和公司担连带责任。
前边讲了,如果员工是因履行工作,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应由公司负责赔偿,那么如果是员工私自驾车致人损害,那受害人该找谁赔偿呢?
我们还是举例说明:
安达公司派员工张三去送一批货,送完货后张三没有直接回公司,而是绕路去找朋友王五叙旧,吃过晚饭后才回公司,因急着赶路超速驾驶,致路人王五受伤,后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负全部责任。问王五的损失应找谁赔偿。
很明显,出事故时张三并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而是违反了公司规定擅自开车看望朋友,造成的损害是不是应由张三自己承担呢?是不是王五也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那咱们假设一下自己就是王五,那站在王五的立场上看待此问题时就好理解了。
在王五看来,首先,张三是开着安达公司的车把我撞伤的,我根本不可能知道张三开车时是履行职务还是私自用车;其次,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安达公司,并且张三也声称自己是安达公司的员工;
个人觉着以上几点已经完全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虽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这一条规定。
张三履行工作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他是司机,那他履行工作的表现形式就是驾驶车辆。所以,我们认为,别说张三是开车回公司,就算是张三是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开车出来游玩出交通事故而致王五受损的时候,安达公司一样需要赔偿。为什么呢?因为在受害人看来,张三的行为就是开车,至于他是因履行工作而开车,还是出来游玩而开车,王五是不可能知道的,在王五看来,张三是安达公司的司机,张三是开着安达公司的车出的事故,那么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就应该认定是从事职务行为,而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法通则》规定的也很明确,把高速运输工具在这里也就是指汽车了,定义为具有高度危险的物体。那么依此,高度危险物体的所有人就负担着比管理普通物体更重的谨慎注意义务,正是因为安达公司管车不严,才使得张三有机会私自将车开出来,那么安达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公司在赔偿以后,是完全可以基于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向员工张三进行追偿的,但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讨论范围。
建议委托律师
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解说。
http://you.video.sina.com.cn/a/4119084-1704596957.html
伤残鉴定所需材料:1、携带;被鉴定人身份证,被鉴定人本人,《道路交通事故委托鉴定书》一份,被鉴定人的所有医疗材料、包括住院记录、门诊或急诊病历、各种CT影片、最好让之前治疗的主治医生给你开具(诊断证明)一份,将这些所有原件带上,到当地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期限、等相关鉴定。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等待鉴定结果。
没有鉴定结论是不能定伤残等级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按发票计算;
2.后期治疗费: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3.误工费:每天工资×处理事故天数;
4.护理费:如果住院话才有,每天护理费×护理天数;
5.营养费:如果住院话才有,20元—50元×营养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住院话才有,50元×住院天数;
7.交通费:车票计算;
8.鉴定费:发票计算;
9.抚养费: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人数;
10.死亡赔偿金:你所在省可支配收入×20年;11.精神抚慰金:40000元左右。
怎么会有伤残补助金???还没鉴定呢!
司机要负抓药责任,如果你父亲没有违规的话那么司机要负全责 ,赔偿呢就是 医疗费 营养费 误工, 保险中如果是人身意外保险的话 那么就是按投保档次进行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有工作的话,误工费,如果鉴定为残疾的,伤残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