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起启用新的个人所得税交税条例,起征点为3500元。每月2200元,不需交税,实得2200元。
每月实际得到:2200-(2200-800)*5%=2130
个人所得税抵扣3500.这个题是800.已经没有意义了。不应该用这类题误导纳税人。
探讨这个问题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个税免税额已经提到3500了!
按2011年9月1日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法定扣除标准为3500元,小明爸爸每月工资2200-3500=-1300小于0,应纳所得税额为0.你所说的扣除800元,指的是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内扣除800,4000元以上扣除20%,这个标准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2200-(2200-800)*5%=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