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0年3月进厂,签的有合同,我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现在厂方要裁我,我想问一下怎么个赔偿。

2024-12-28 06:49:28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是什么理由裁你的?如果合法裁,可以要求二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否则,可以要求五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回答2:

要裁你?请问是通过合法手续的裁员吗
如果是通过合法手续裁员就需要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2010年进厂工作至现在2年
支付你2年半的经济补偿金
即支付你2个半月的月工资
如果是非法裁员
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就要按2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即要赔你5个月的工资

回答3:

首先是工资赔偿问题,其次是离职后的工资结算。

回答4:

你的合同工作时限是几年,如果是3年你可以要求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3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你需要有工资单这样好计算,

回答5:

不足两年半,要求厂方赔偿两个月的基本工资

回答6:

你需要详细描述一下情况。
不过可以简单介绍一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为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三点,解除劳动的,需支付双倍补偿金的赔偿。
5、补偿金的计算: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1个月计算,6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一个月工资,指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