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开荒地属于集体所有,开荒者仅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当然归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开荒者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其权益已经从青苗补助费中得到补偿。
如果承包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他人在土地上种植青苗,那么,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要分情况看待:
1、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应当遵照合同约定。
2、如果没有约定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所有人。
扩展资料:
1、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被征收后,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人所有。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可理解为归实际种植者即实际承包者所有。
如果被他人领取,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解决方案需根据案情材料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安置补助费的发放要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统一安置而定,耿海青直接诉请支付给个人,亦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问题,登封市政府虽主张其已经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足额拨付给河南省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耿庄村村民委员会,并由村民委员会足额发放给被征地村民,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对该项补偿标准的分歧较大,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确定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数额,遂判决“责令登封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耿海青依法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依法履行补偿义务,耿海青已经实际领取的该项目的相应款项应予以扣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