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受理费标准,如下: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 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方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 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 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 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 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 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 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 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 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 0元。
扩展资料
诉讼费用的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 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 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 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 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 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参考资料:河南省人民高级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诉讼费用缴纳区分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法律中关于收取诉讼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退还的情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扩展资料:
诉讼费的承担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判决书里面是需要写明诉讼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知识产权诉讼费的计算方式参用民事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你说的应该是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2007年4月1日开始,新的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将开始实施,与制定于八十年代的老办法相比,老百姓打官司的费用将大大降低,这将更有利于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启动法律程序:
新的诉讼费收费计算公式(07年4月1日起实行)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x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x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x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5%+4180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x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x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x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x0.1%+6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