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
所谓遗产分割原则指遗产根据何种准则进行分割。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认为有以下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如果遗嘱中有指定,要按照遗嘱办事。
(2)互谅、协商分割原则。根据《继承法》第15条。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要求共同继承人互相关心,互相谦让,共同协商分割遗产,以达到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促进继承人和睦团结的目的。
(3)物尽其用的原则。 即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根据《继承法》第29条。 针对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适合于各继承人生产或生活特殊需要的遗产分给他们,以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4)照顾胎儿和双缺人的原则。根据《继承法》第28条: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分割遗产应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如果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生活困难的人要多分遗产。
1、继承开始后,首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上述,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