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不可以跨区开罚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他手上有罚单,看你不顺眼就给你一张
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区开具罚单的,只允许在自己所在区域开罚单,除非是在联合执法的时候。有时候,为了防止有保护扇的存在,所以会由上一级的交警部门统一指挥,进行跨区域执法。也就是东区的警察去西区执法,西区的警察到南区执法,类似这样。
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