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错了!结算凭证(即发票账单等)未到无法确定材料实际成本的情况下,期末应按照暂估材料先入账,在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待收到结算凭证时再按实际成本记账。
凭证未到达,期末只能按暂按评估值入账,到下个月再红冲掉这笔账,然后结算凭证到达后再真正入账。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可暂估入帐,结算凭证到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