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人事的,可以很权威的告诉你
按照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要一个月前通知本人
试用期人员 要一周前通知,凭借你说的,你们单位已经违反这个条例
其次,在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前,就是试用期员工,因此他只要提前一周告诉你,至于你来到就告诉你辞退了,所以按照规定,你可以索赔你的路费,以及你没有结算清的工资和让单位道歉 这些是可行的
至于你说的一个月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你也不可能到劳动局胜诉,因为你没有签定合同,
让单位给你出示你做个这方面的工作材料,这个要看你们之间的协商,
如果你认为不合理,可以到劳动局咨询,劳动局的回答你还不满意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的经验告诉我,劳动局不一定受理,你这事情太小,最多给你单位打个电话 让你们协商解决)
以上是我的说明 ,希望能给你帮助
1.要求单位额外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并报销的我来回路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工作年限不同来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未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
2.要求单位给我出具书面证明以证明我曾经做过类似的工程,即可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3.要求单位道歉 ,这没有法律规定。
1.要求单位额外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并报销的我来回路费 ---工资可以,路费没有法律保护
2.要求单位给我出具书面证明以证明我曾经做过类似的工程----开具离职证明
3.要求单位道歉 --见下面
请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请求帮住
工作期间公司没有签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卡,工资条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登记表\报名表4.考勤纪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都可以证实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怎样判定?
1、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