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这种情况应该如下分析:
1、A是贷款人,用固定资产提供物上担保。银行追款,A是还款主体,银行可以要求以固定资产实现担保物权以偿还贷款,不足部分可以向A主张,直到全部还清为止;
2、B和C是担保人,为A的贷款提供人的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则视为连带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到全部还清为止;
3、如果B、C承担了全部的还款责任,就享有了向A即贷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4、B使用了以A的名义余没进行贷款中的20万元,颤掘不影响A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是A和B之间,又形成了一个20万元的资金使用关系,可以理解为借贷。
如果A全部偿还了银行借款,可以向B主张偿还这20万元以及利息等;如竖洞纳果A、B各有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双方可以进行账目清算以确定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C承担了银行的还款责任,可以向A追偿,但无权向B追偿,A在还款后,可以向B主张权利。
5、破产和离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希望对你有帮助。
A的资产冻结后拍卖,ABC都耐和银被起诉,B已破产,C不会当冤大头,A的资产已被抵押但只用了10万,冤但是A是主贷人和抵押人
因为昌宴有棚绝抵押,所以这个贷款合同即使ABC都不还也不要紧,最后必然A的资产被拍卖
ABC三方都有30万元的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