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孩子是其法定权利。原则上是不可以禁止前妻接触孩滑轿雀子的。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信早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帆裤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父母与子女的关于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行使探视权利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在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3、当事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过程之中,提出终止探望权的,人民法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终止探望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待终止的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烂凳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其社会价值不但有利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其离婚后,行使对于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满足其感情需求,更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父母离婚而给子女带来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蚂历迹
因此,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严重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应配合对方行使其探视权利,即便对方的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待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6条、3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5条、26条闷并
绝对不可以,法律上人家是孩子母亲,有探视孩子的权力。
不知道是发枣此丛生什么事,让你这么怕让那凳樱个女的来接触孩子,会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你跟孩子之间的感情?你就让孩子去见吧。
有些事不是咱们怕,躲避着它就不会发生,你把自己所担心的/怕发生的/有负面影响的 跟孩子说清楚了,让孩子自己决定去不扒历去见母亲。如果孩子还是要去见,那你也说清楚了见面后会发生什么,你这边会怎么处理。
我是不清楚,你担心什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