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双方因索赔问题未解决,承包人拖延和停止施工,并占据工地不撤出怎么办?

2024-12-22 11: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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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主动协商不成,单方面解除合同,陷入僵局。最好的办法还是协商,在目前的僵持情况下再次设法协商。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那只能请第三方介入,主持调解或者公断。无论第三方最终以调解还是公断结案,法律都是准绳。所以,我对你叙述的情况作以下法律分析。一、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合同解除有两种,一是法定解除,二是约定解除。1、法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第十六章,有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相关的承揽合同一章有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应本案,定作人就是发包人,承揽人就是承包人,也就是说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了对法定解除合同规定的了解,可以得出以下判断。你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如果你公司是依据合同法第268条提出解除合同,并且造成对方损失的,你公司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你公司是因为对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因为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为对方迟延履行义务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有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为,而且即使因此造成对方损失也不需要进行赔偿。2、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解除,可以是当即解除,也可以是当一定条件出现时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通常是后一种情况。例如,你说到的约定解除条件:(1)已废弃合同;(2)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开工或推迟了工程进度;(3)没有做足够的努力来开展工作;(4)没有根据合同施工,或一贯地或公然地不履行其合同责任。相关地说,本案值得仔细衡量承包人“擅自停工”是否“推迟工程进度”、“一贯地或公然地不履行其合同责任”,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你公司也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二、承包人拒不撤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无需赘述。承包人“拒不撤出”不是法律规定的表示异议的方式。三、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赔偿概括以上的分析意见所引用的法律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提出方没有赔偿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即使是依据合同法第268条提出解除合同,也要有造成对方损失的事实存在,才发生赔偿,没有损失的事实或者损失的事实不能依法证明,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有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即使对方有损失也没有赔偿责任。

回答2:

理论上对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认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有两种,一是法定解除权,二是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中,双方发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行使进行了明确约定,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但是在这量,不知道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肯定不存在的,因为发包方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工期较紧,这个不是法定事由,所以发包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而发包方在无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对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和要求必包方进行损害赔偿,而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所以这里,发包方不但没有可保护的权益,还要承担对承包方的损害赔偿,对于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
理论上对发包人唯一的解决建议就是能够与承包方协商解除。
法律不会保护违法的人,更不会让违法的人因为违法而获取利益。并且合同法的精神是尽力保障合同行为的实际履行,以及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可以给你解释下,一方先违约后,守约方未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律把违约后的救济权利给的是守约方,所以作为违约方在己方实际违约后是没有守约方享有的救济权利的,另外,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在行使违约救济权利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形式上看是构成了又一个违约,但因为这个假违约行为引起的原因是行使违约救济权且因违约方在先违约所致,所以守约方行使违约救济权的过程中,不成立违约。实话说对于守约方主张违约救济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真是一件很让人头疼的事。
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定性是一种弥补损失的救济措施。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在裁量时,对于约定的过高的违约金,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所以,这一原则的体现就是违约责任的适用以保障守约方利益最大限度的不受损,同时也尽量让违约方在补偿对方好最低限度的受害。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守约方在注张救济己方权利时,也应当尽力避免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更大的损害后果时,如果因守约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不应当发生的损害的话,守约方对造成的损害也应当公平分担。这是根据法理推导出来的,应该是可以适用的。
唉,要是说的不对别拿砖拍我哦~

回答3:

1、看你们索赔的原因,责任在谁?如果在发包方,那就赶快索赔,然后解除合同。
2、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还老找你们索赔还干出这种不明智的事,你就可以好好的说说了,可以找仲裁的。

回答4:

按合同办事,如果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应赔偿相应损失。如果承包方因无理要求拒不撤出,可以走法律程序,相关损失承包方承担。这是正当途径。不过,嘿嘿,中国工程承包,恐怕也没有几个走正规程序的。

回答5:

报警,诉讼、强制执行,但是前提是必须有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不然谁想解除就解除,合同约束力就成摆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