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属不属于部门规章,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10-27 1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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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部门规章,答复函没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成为处罚依据。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依法、依程序。

回答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不属于规章,但比规章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是代表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责之一是“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