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进行赔偿。你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即可,试用期过后,提前30天即可,也不需要征得单位的同意。所以你们的合同上规定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
不知道你们公司是否会对你进行专项赔偿,如果会对你进行专项赔偿且约定服务期的,如果服务期没有满,你离职,是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
如果明确注明了,签字后就应该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即,用人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技能培训服务”及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签订违约责任。你说的这起情况,企业涉嫌违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