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特殊行业外,用工单位的员工为新聘但未入职时,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者现金收取押金、培训费、介绍费、保证金等费用,因工作需要须由聘入者承担的合法费用,应在聘入者入职后的工资薪酬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