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1. 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是指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3.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允许抵扣票据的要求
1.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其中,税优识别码遵循‘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可在商业保险信息平台查验。
2. 参照保监厅发〔2016〕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专用投保单证和保险合同,并将税优识别码标注在保险合同正文首页的右上角,做到标识明显、容易识别。
综上所述,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件,需要确保被保险人仅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当企业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和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方可税前抵扣。
企业为职工缴纳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基本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商业补充保险不行
社保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保险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