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备忘录也是有效表现当事人约定内容的载体,与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可以作为付款的依据,还得综合备忘录的内容、有无其他合同约定、其他付款凭证(如转帐凭证)等才能判断。
备忘录有没有合同双方的签字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生成的备忘录且由双方确认,可以被认为是合同的一部分来作为履行的依据
1、一方的备忘录可作为另一方的佐证,不可用自己写的备忘录作为自己一方的佐证。
2、备忘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约定的要素,如果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也很难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