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2、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你好!
查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处罚法》无相关规定,但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到终了之日满2年,行政处罚无效。
正常来说,立案就应及时处理,否则年终时如何结案?有渎职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