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人在外地监狱服刑,债权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有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区分保证责任的类型确定是否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 1、对于承担连带保证的民间借贷债务,需要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并要求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只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2、对于承担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债务,只能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经法院判决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才可以起诉保证人。 3、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债务属于从债务,即担保债务是从属于民间借贷债务的从债务,没有民间借贷债务,担保债务即是不存在的债务。这是确定担保责任的一个前提。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