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