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暂估价和投标中的暂估价是不一样的。
一、招标文件出现暂估价,一般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
1、招标人处于某种原因和需求考虑,打算进行指定分包的项目。
2、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存在部分项目,工艺特殊、技术要求高,实际能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承包人很少,仅有一两个,但是这部分项目因为与招标项目关系密切,无法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单独招标。
比如:一个挡水围堰里面的防渗墙,很多招标人会把防渗墙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一个暂估价。具体执行和同时,招标人可能会进行制定分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来另行确定单价和合价,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索赔。
3、还有一种是在招标项目中存在某一部分,其价格暂时无法估计,为了减少合同执行的风险,招标人也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列入暂估价。
二、投标一般不会出现暂估价,否则无法评标,无法选出最经济的中标人。
扩展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
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1、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2、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3、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文件
是一样的。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
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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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
(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价
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文件出现暂估价,一般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
1、招标人处于某种原因和需求考虑,打算进行指定分包的项目。
2、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存在部分项目,工艺特殊、技术要求高,实际能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承包人很少,仅有一两个,但是这部分项目因为与招标项目的关系密切,无法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单独招标。比如:一个挡水围堰里面的防渗墙,很多招标人会把防渗墙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一个暂估价。具体执行和同时,招标人可能会进行制定分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来另行确定单价和合价,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索赔。
3、还有一种是在招标项目中存在某一部分,其价格暂时无法估计,为了减少合同执行的风险,招标人也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列入暂估价。
二、投标一般不会出现暂估价,否则无法评标,无法选出最经济的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