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不仅包括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还包括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规定了十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9)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偿权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
二、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犯有错误造成侵权的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追偿。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选择B. 法律根据就是土地管理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
多数人共同侵权时,要承担连带责任。不特定多数人侵权,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能确定侵权人,则有侵权人承担责任,不需要连带。像跟产品质量、保险理赔等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发生时,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责任方追偿。关于第三问,你可以具体参照2009年颁布《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特殊侵权的规定。
1.民事诉讼中,第一次传唤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拒传”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