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从哪个角度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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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 08: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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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这在学术上也历来有争论:

  (1)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由以下规范组成: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2)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3)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即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4)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5)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具体包括:�

  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指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哪些民事待遇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它在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就已出现。它实际上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顺利进行,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这类规范的性质是实体规范,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明确规定。�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不仅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规范。在19世纪之前,唯一用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只有冲突规范。当时的国际私法仅仅包括冲突法。19世纪之后,冲突规范的立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冲突规范立法发展得更系统、完整和全面了。�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文化及其他民事交往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愈复杂,仅仅依靠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显得十分不够,为了适应国际交往发展的需要,各主权国家之间互相缔结和签订了一些含有大量统一实体规范的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④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涵盖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有关的程序规范。这种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它的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中的司法冲突,特别是司法管辖权、域外送达司法文书、域外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