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该案例涉及的“红包”,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个得看性质的,红包的用途是作为礼金的话,应该是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对方长辈给予对方的红包应该算是赠予,应该是私人财产。聘礼这个不好说,支票的性质参考红包,主要区别性质还是看是给予私人的还是夫妻双方的。
红包算共同财产,聘礼不应还给男方
婚后收到的红包是夫妻共同财产
刚结婚就想离婚了啊?你算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