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2011年10月25号到2012年8月2号九个多月,你可以主张2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应该是从2011年10月25号算起,并且应该补交你的社会保险。
1、你在公司做了将近1年多,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8月2号才准备签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10月25号。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2011年10月25号入职到2012年8月2号才签劳动合同首先违法的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因该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未订立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到补签劳动合同时止。如果你认为公司还有前途,你可以照公司规定签字,公司一般都是要求签到入职的时间,因为这样以后你们发生了劳动纠纷他们就不会失利。按相关法律规定签应该签到签字当天的日期。。。。。。。。。采纳呗
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
应该从2011年10月25日算起,只要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在1年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