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原配去小三家里去闹然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是要赔偿的。将其照片去宣传,侵犯了其的名誉以及声誉,可以是侵犯了其的名誉权、肖像权等,所以闹的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这种情况是要理智处理,不要靠蛮力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解决这种道德方面的问题。
法律分析
所谓那个小三,明知是别人的丈夫,仍然与之偷情,偷情本身不能说一定是违法的,但这种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而且从感情上对原配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具有不可推脱的过错。 原配作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找到插足者小三理论质询,拿着证据照片在其他人面前揭露宣泄,正常的情况下这些都没有违法,也是可以被理解的。原配在质询和宣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也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一是出手伤人或毁坏他人财物。就是说如果原配自己或伙同他人,到小三家质询的时候,存在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大打出手即伴有伤人毁财的行为,那就会构成违法或犯罪。 二是原配在公众面前揭露或宣泄时,如果超出了这个话题范围,以缺少依据的其他问题攻击对方,或者说是因为激动,不实情况涉及到不相干人的声誉,那也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或造谣诽谤。 所拿的照片是不是适宜公开展示,如果过于暴露色情,法律也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这种问题一般比较复杂,是否违法要从具体行为本身来看:
一、所谓那个小三,明知是别人的丈夫,仍然与之偷情,偷情本身不能说一定是违法的,但这种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而且从感情上对“原配”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具有不可推脱的过错。
二、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原配作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找到插足者“小三”理论质询,拿着证据(照片)在其他人面前揭露宣泄,正常的情况下这些都没有违法,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三、原配在质询和宣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也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一是出手伤人或毁坏他人财物。就是说如果原配自己或伙同他人,到小三家质询的时候,存在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大打出手即伴有伤人毁财的行为,那就会构成违法或犯罪。
二是原配在公众面前揭露或宣泄时,如果超出了这个话题范围,以缺少依据的其他问题攻击对方,或者说是因为激动,不实情况涉及到不相干人的声誉,那也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或造谣诽谤。
三是所拿的照片是不是适宜公开展示,如果过于暴露色情,法律也是不允许的。等等吧。
废话,发网上都是犯罪,你直接拿到证据告她啊!干嘛这样呢!侵犯隐私权
法律上你有理,但你若去告她,恐怕会受到道德上的舆论吧。
第二个,侵犯了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