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出具参保(合)凭证办理。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扩展资料: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满35周岁以上至0岁以下的按2%划入;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按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注销其个人帐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医保转移流程: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再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医保转移注意事项:
1.医保转移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单位接收的,个人应该在终止原几班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医保关系转移,三种医保可自由转移,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保险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医保现在还没联网呢,转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