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的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扩展资料:
四不放过方法要求: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各单位学习事故通报时,没有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及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本单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不进行一次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故,对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哪些岗位、哪些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的大讨论不放过。
3、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事故单位的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本单位的防范措施,并将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不放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不放过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对于这“四不放过”,前三者是“事务性”的,而第四个则是“实质性”的;前三者是基础,第四者是关键;因为只有查清了事故原因、处理了责任者、落实了整改措施,才能真正吸取教训。然而,当前往往是前三者做的比较好,而忽视了对教训的吸取。
扩展资料
提出历史:
1975-04-07《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
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不放过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