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一般每个有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合同均会对该两个概念进行解释,并分别列明。
通用条款一般是此类合同共用的种类性条款。专用条款一般就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有的房地产合同有这种情况。不过我个人认为这明显是套用格式条款出现的合同。属于画蛇添足。不推荐采用。
很多起草合同的承办人就喜欢抄袭这种看上去复杂其实没有太多新意的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共同组成一份合同,一般是在跨国合作合同、联合运输合同、承包建设合同等固定领域中使用。通用条款,只普适性条款,即使用该版本合同,即应该遵守的条款,也可以说是行规。专用条款,指具体合同双方需要具体协商的条款,一般是作为合同的第二部分出现,内容不多,但关系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专用条款是针对本工程所制定的条款,通用条款是可以是很多标段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