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包人(或法定继承人)和现土地实际经营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确权,承包的农用地按原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现在居住人口确权。
按原承包人
原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