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方面的问题,麻烦高手进来看一下(急!!!)

2024-12-22 17:32:0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一鞋厂女工中毒后的遭遇

--------------------------------------------------------------------------------

力雅英是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的一名女工,从事橡胶热压成型工作,因中毒造成白细胞严重减少,2002年7月15日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苯中毒”。然而,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在数十次奔走求助于各个部门后,她的权益并没得到保障,最后还被用人单位单方面除名。她的经历暴露了职业病患者在维权路上的艰辛。

她被诊断为“疑似苯中毒”之后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村民力雅英,在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工作了1年多后,出现乏力、头晕、胸闷、恶心等症状,2002年7月15日被诊断为——白细胞严重减少,“疑似苯中毒”。力雅英的丈夫陈信友说,妻子被认定为“疑似苯中毒”后,他就怀疑是在工厂工作时中的毒,因为自己家里的房子一住就是几十年,并非是装修房间造成苯中毒,而且妻子在工作之外没有和苯接触过。
力雅英反映,公司招工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她所在车间包含平压台、补漆、烘干、修边、包装等工种,根据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监测报告,古山厂的补漆烘干场所都存在甲苯、二甲苯、丁酮等危害因素,而自己工作的平压台离补漆不到2米的距离。公司未按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未对有毒作业场所进行法定检测分级,清禄公司应该对其中毒患病承担全部责任。
力雅英向记者介绍,在中毒患病期间,公司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影响了自己的治疗康复。公司的违法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关注,在有关部门督促下,清禄鞋业承担了一些医疗费用,但此后又一度中断和停付。2003年5月,清禄鞋业停止力雅英报销医疗费用。9月19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清禄鞋业鼓山厂应报销力雅英医疗费等。2003年10月31日,在职业病防治院进行了一年多治疗的力雅英接到厂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由于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03年9月25日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力雅英的诊断结论为“不支持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而力雅英未按厂里要求于10月19日前来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决定与力雅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到清禄公司古山厂了解相关情况,厂方安排一位姓左的厂医接受了采访。左医生说,公司员工进厂前都由福州市职业病医院做过体检,工作场所和设施等都有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所以公司员工不大可能出现职业病中毒。但他承认,力雅英进厂时确实没做职前体检,如果体检过,那纠纷就好解决了。记者问他,没体检怎么能进厂工作呢?他回答说,具体情况不知道。他说,公司按照诊断结论处理此事,既然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不支持为职业性苯中毒,那公司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力雅英进行处分。

中毒女工是否职业中毒的争议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为何在2003年9月25日作出了“不支持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的结论呢?该院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职业病诊断要综合三个条件: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力雅英拿不出工作场所存在有害因素的有利证据,厂方却能提供原材料不含“三苯”--苯、甲苯、二甲苯的证明以及这几年合格的劳动卫生监测报告。因此,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才作出上述结论,如果当事人对诊断不服可以向卫生局和卫生厅提出鉴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
在中毒女工同工厂这场是否职业中毒的争议中,厂方的“护身符”是年度劳动卫生监测报告。然而,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却令人怀疑。报告的提供者是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财林称,他们每年都对福州市的工厂进行年度劳动卫生监测,但都是先通知工厂约定日期后进行检测。力雅英住院诊断为“疑似苯中毒”后,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没有对清禄公司古山厂抽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提供的数据只是以前的年度监测报告。当记者问到这种预约检测能否保证结果的真实性,他表示,按照惯例都是这样,至于厂方自己提供的原材料不含“三苯”的证明,真实性应该是工厂自己负责。在2003年5月23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给福州市卫生局的信函中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完成一份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监测报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现场的取样、布点,符合规范的取样、布点和实际工作中的取样、布点经常不相一致……我们只对采集到的样品负责……厂方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我们也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在举证上处于劣势的力雅英告诉记者,自己和丈夫为了讨个说法,数十次奔走于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院和公司,但始终看不到满意的结果。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说做出职业病诊断需要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依据的只是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年度监测报告,而且,每次检查都是事先打过招呼的。在这样的监测报告前,劳动者毫无保护自己的能力。她说,作为一名打工者,自己同公司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要自己举证更是难上加难。但是,自己进厂工作后得病是不争的事实,公司不能认定是其他因素导致苯中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自己明明是职业中毒,为什么相关部门认定起来却是如此之难?
在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不支持为职业病的诊断后,她和丈夫申请鉴定。2004年1月15日,力雅英收到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诊断鉴定书,鉴定意见同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的结论。然而据参加鉴定的专家称,鉴定是由卫生局组织的,他们只能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这些材料包括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现场未检出“苯”等资料、厂方提供大底原材料均不含“三苯”证明、市卫生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显然,这些材料对力雅英都不能提供支持。力雅英表示,她不服这个鉴定结果,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进行省级鉴定。

自己看看吧

回答2:

这是肾病,和公司有什么关系?
你向医生咨一以下.如果和公司的影响有关系,公司必须负责,你打到哪都赢!!!!要按工伤支付.

回答3:

如果那苯中毒是应为在那公司工作所应起的
那就一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