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不具有探视权。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我儿子儿媳于去年十月离婚,根据判决,两岁的孙子跟由女方抚养,同女方一起生活;男方享有每周两次的探视权。
现因我儿(即男方)长期出差在外,无法行驶探视权。而家庭里原来婆媳关系一直不好,故女方付某不让我和老伴行使探视权,看望唯一的孙子。
02020202020202 ——汕头黎某黎伯: 这涉及的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且,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也可以强制执行。
由此看来,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等亲属的探望权。严格来讲,爷爷奶奶要求探视权于法无据。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但如不进行适时探望,沟通和维系亲情,不仅将使你们与孙子之间丧失亲情,对老人家的心理伤害也是挺大的。
而且你也提到,儿子长期出差在外,无法行使每月两次的探视权,作为爷爷奶奶,笔者认为,代为行使儿子的探视权去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
再者,因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独身子女较多,很多家庭单传,祖辈对孙辈往往有了更多的精神寄托。老年人关心孙子女或者外甥子女成为其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小时候由其抚养的显得特别如此。因此从关心爱护老年人这种自然情感的需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给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孙子女探望权是很有必要的。
如女方拒绝你和老伴行使探视权,你方可向法院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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