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的资质该怎么界定?

2024-12-17 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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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某大型商场重新进行内外装饰装修施工招标 ,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和干挂石材,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家企业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甲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联合体协议约定甲负责幕墙工程,乙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则该联合体的资质为()。A.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B.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C.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D.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分析与解答: 该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B.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疑惑,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此该题的答案应该选A。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太正确的理解。   我把自己的理解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我觉得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重要的是要把握“相应”和“均”两个关键词。  联合体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个人的理解是指联合体分工后,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 如果某方不承担某一项工作,要求它具备该项工作的相应资格条件,是没有道理的。比如说,在本题的提干中,乙不负责幕墙工程,而要求其具备幕墙一级资质,是说不过去的。 也就是说,分工负责幕墙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幕墙资格,分工负责装修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装修资格条件。   有人说,一些联合体联合的原因,不是因为资质互补,而是因为强强联合。个人认为:在强强联合中,考查联合体资质时应当以资质低的为准,这也是符合“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的。比如一个幕墙工程招标,要求二级以上资质,某联合体由二级幕墙公司和三级幕墙公司组成,那么这样的联合体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有一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又有网友质疑: 对“均”字的解释不太同意。如果如上分析的话,那这句话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均”字,也是这个意思。个人觉得联合体还应该是实力、资源、人力、物力的联合,不应该是资质的联合。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在一起施工怎么能配合好呢?  再答:如果您把“均”字去掉,表意就不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强调的是每一方都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任何一方不具备相应条件均不可以。   您说的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应该适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法条中的两句话,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一起施工的配合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各自承担的工作完全不一样,只要按照各自分工去做就行了。相反,同一资质的联合体,从事同样的工作,在施工作业面的配合和衔接上,有时还真是更难处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