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四年A某年作为知青回城调入国营化肥厂,于一九九六年A某办理了停薪留职,到另一家企业去上班。二〇〇五年A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二〇〇九年年底提前释放。刑事处分没有附加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也没有开除公职,并享受原单位的职工待遇,保留养老保险账户。A某于二〇一〇年缴完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费。二〇〇九年,A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到现在迟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只承认A某一九九二年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承认一九九二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工龄。
争议本案中,A某被判刑没有被单位开除公职,那么,A某判刑前的工作年限与判刑后的工作年限是否能连续计算?分析首先,基于二〇〇八年废止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开除,即开除公职。基于此,要厘清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被开除之间的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被开除。
其次,根据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原劳办发 〔一九九四〕三百六十七号)的规定,职工被开除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连续计算;职工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即:要厘清开除与除名之间的关系。此外,除名仅针对职工旷工的违纪行为,不能针对别的行为,例如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若企业没有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那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工龄与释放后的工龄连续计算,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企业都做开除公职处理,这种情况下其被开除前的工龄就予以清零。
综上分析,A某的问题就比较清楚。A某系一九九二年参保,二〇〇五年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单位当时对A某作出了开除处理,那么A某一九九二年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清零。
上述情况没有作出开除处理的,之前视同缴费的年限不应予以清零,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退休待遇时,应与A某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此外,关于除名前后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也需要在此一并予以阐述。即若是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除名的,其除名前的工龄清零;若是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被除名的,其除名前后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劳动法专业人士表示,有关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