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会通知房主吗

法院查封房屋会通知房主吗
2024-10-31 04: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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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查封房屋会通知房主。

用裁定书书面通知。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必须告知当事人,必须将查封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等。

回答2:

法院会向房主下达查封裁决书,但是在查封完以后,查封前不会通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对不同财产的查封期限不同。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也为两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1/2。

扩展资料

法院查封房产通知房主。

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

商品房

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查封是公检法系统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因为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经过申请或者依职权限制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坚持房屋适用的措施。

如果法院查封你的房屋,一定会通知你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参考资料

华律网:请问法院要拍卖查封的房子会先通知房主人吗?

回答3:

会通知房主。

法院每一个查封都会下一个裁定,一般是电话联系送达,联系不到则多按按照起诉书的列明的地址邮寄送达。

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拓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3、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4、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5、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6、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7、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8、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9、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

回答4:

如果法院查封房屋,一定会通知房主的。并且还要进行估价主房屋主人对估价机构作出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如果没有收到裁定书,可能是联系不到你,也有可能是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采用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了。

扩展资料:

法院为什么会查封房屋

1.业主与第三方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第三方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2.业主与债权人存在民间债务纠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3.业主拿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贷款到期,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4.业主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配偶为防止房屋在离婚期间被转移,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5.业主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6.业主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房产。

7.业主被行政处罚未履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8.业主因其他民事经济纠纷被查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回答5:

回答:肯定要通知房主的,而且是书面通知,用裁定书。

如果你没有收到,可能是联系不到你,也有可能是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采用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了。

拓展资料:

房屋查封的具体规定: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