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冻结账户是一个意思吗?为什么保全了借款人的财产,却没有冻结其公司账户呢?

2024-11-03 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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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产保全是一个保全的概念,而冻结财产是保全的具体措施。出料冻结财产以外,还可以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至于为什么没有冻结公司账户,应该是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足额了,不能再采取措施了。你问题介绍的情况,应该是保全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这个一定要求法院向第三人核实,要第三人认可,保全才有效力。

拓展资料:
财产保全如何裁定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回答2: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冻结账户只是保全的一种途径。
   财产保全通常只是按照诉讼争议的标的额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所说的情形,已经保全了借款人的财产,已经达到诉讼标的额,再冻结其账户,就会造成超额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3:

财产保全是一个保全的概念,而冻结财产是保全的具体措施。出料冻结财产以外,还可以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至于为什么没有冻结公司账户,应该是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足额了,不能再采取措施了。你问题介绍的情况,应该是保全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这个一定要求法院向第三人核实,要第三人认可,保全才有效力。

回答4:

你好!两者不是一个意思!

另,你对上面的做法存在不理解的原因,主要因为你对有限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不明瞭。

首先,有限公司应当以其自身的财产去面对企业经营风险,股东在其出资部分负责。当公司对外欠债的时候,不能追到股东出资以外的责任!

其次,个人的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且个人的债权债务不牵涉到其投资的有限公司。在其完成有限公司的出资後,有限公司不对个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就存在了上面的两种情况,且该情况是正确的。希望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