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具体如下: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住建厅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局,建设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例,主要职能: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有效、安全使用的监督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
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六)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组织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城镇市容、环卫、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
(八)承担监督指导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指导“园林城市” “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的组织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 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省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省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四)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
1、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 (主任: 韩益华)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6楼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公室 (主任: 金少军)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5楼
3、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站长: 蒋惠明)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1楼
4、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主任: 曹良春)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8楼
5、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站长: 王佳强)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5楼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 (主任:陈文志)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9楼
7、省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主任:陈浴宇)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0楼
8、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党委书记:孙晓文,党委副书记、院长:黄志良)
地址: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
9、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 (主任:高枫)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4楼
10、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 (主任:张奇云)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3楼
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计委派中心 (主任:张于英)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9楼
12、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梅耀林)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13、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站长: 李新忠)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7楼
14、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 (主任:林国峰)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2楼
15、省建设信息中心 (主任:戴登军)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3楼
1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任:张跃峰)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
1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主任:邵金洲)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2楼
1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主任:徐盛发)
地址:南京市鼓楼新晨国际大厦(中山北路26号11楼A座)
1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主任:高峰)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3楼
20、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 (院长:张伟)
地址:南京市云龙山路99号省建大厦
21、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 (副主任:丁志刚)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11楼
22、省建筑管理总站 (站长:陈仕龙)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7楼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能
是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扩展资料
根据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和信访等工作;归口管理信息化工作。
(二)法规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上级机关转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
承办并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
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省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拟订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负责核发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厅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1、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2、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3、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扩展资料:
住建厅的主要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和信访等工作;归口管理信息化工作。
2、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上级机关转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承办并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
3、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等。
4、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 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 划、区域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制订建设行业 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
(五)指导监督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咨询管理;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 监督指导实施。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
(六)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 重大事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管理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 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全省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管理房地 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业资 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