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

2024-12-22 2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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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复如下:
一、违约金的性质主要为补偿性,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其功能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用约定的违约金来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由于违约金系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所以在合同的实际当中,违约金的约定五花八门,有高有低。但评判违约金的实际支付数额,必须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基数下调;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基数上调。同时,还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进行考量。
三、公证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但合同是否进行公证,对于有效合同引发的违约责任承担无影响。
四、你涉及的这个纠纷当中,首先要分析房屋被查封的原因是什么?对方有无存在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只有先有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后才能考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情况。
五、你是否能获得约定的80万违约金,要根据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并结合本答复第二点的因素综合判断。如没有80万的损失,对方可申请下调违约金数额,你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得不到司法机构的支持。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回答2:

回答3:

你好!对方违约你当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法》114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80万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对方完全可以要求减少。
纵横法律网-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覃景胜律师

回答4:

因为合同中说的是从公证到未过户期间,如果对方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但是还没进行公证,所以不能要违约金。

回答5:

主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最好请律师帮你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