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公司调到分公司工作,签订分公司劳动合同前,需要解除总公司的劳动合同么?

2024-12-16 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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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总公司调到分公司工作,劳动者没有必要和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如果被调到子公司工作,是属于岗位的调配,不影响合同效力的。

法律分析
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无需解除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只需由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用工主体由总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其余条件不变,合同期限仍维持原合同约定,这样就不会算是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今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从总公司合同起算就可以了。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回答2:

你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无需解除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只需由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用工主体由总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其余条件不变,合同期限仍维持原合同约定,这样就不会算是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今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从总公司合同起算就可以了。至于法律条款,只有关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规定,对于你说的情况尚未见到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能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回答3:

  劳动者没有必要和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如果被调到子公司工作,是属于岗位调配,不影响合同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两者作为独立的不同法人,应该各自独立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代替的问题,如果子公司员工是与母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母公司员工。

回答4:

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可签劳动合同。你说的是子公司吧。
同子公司签劳动合同,应当先解除同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不能在子公司计算。
如果是全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子公司联合发个通知: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可同子公司累加,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子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回答5:

不算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所以这里的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应该是指与同一用人单位的第二次签订,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算同一用人单位。